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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林姓男子於今年4月間,在旗山區租屋處酒後大聲叫囂,妨害住戶安寧,兩名警員到場請林克制行為降低音量,林不配合,除以三字經辱罵警員,又揮拳拍擊林姓女警的胸腹部,導致密錄器掉落,橋頭地院依妨害公務執行罪,判處林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4萬元。判決說,林於今年4 月11日晚間10點多,在租屋處酒後大聲叫囂,妨害其他住戶安寧,旗山警分局建國派出所員警林姓女警與鄭姓警員據報到場處理,在房門口請林克制行為降低音量,林先以三字經對在場員警辱罵,復出拳作勢欲毆打林姓女警遭制止後,旋揮拳拍擊林胸、腹部。林攻擊林姓女警行為,造成林、腹部疼痛及掛在胸前密錄器掉落在地, 馬上遭壓制逮捕,法辦、起訴。林所涉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女警都未提告。法官審酌,林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判處4 月,104 年11月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,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。高雄市林姓男子涉嫌以三字經辱罵警員,又揮拳拍擊林姓女警的胸腹部導致密錄器掉落,法官依妨害公務執行罪,判處林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4萬元,圖為橋頭地院外觀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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